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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监理行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,提升我市监理行业整体素质,促进监理事业科学发展,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办事机构,在协会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服务宗旨: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素质和管理水平;沟通信息、反映情况,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,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组成
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7名,其中: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2名、委员4名,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单位自愿推荐,经会长办公会提名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专家委员会成员,应符合专家库专家的条件。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置1个专家库。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(一)遵纪守法、工作认真、责任心强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 (二)热爱监理事业,愿意为监理行业发展服务; (三)熟悉监理的政策法规,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; (四)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,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(副教授)及以上职称和国家注册工程师(监理工程师、造价工程师、一级建造师和勘察设计类工程师等其中的一项资格); (五)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,在建设监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 (六)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65周岁。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推荐程序 (一)会员单位可按照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推荐1-5名,报协会秘书处备案,报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用。 (二)非会员单位熟悉监理行业,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,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、教授,可由协会秘书处直接推荐,报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用。 (三)聘用的专家库专家在协会网站公布并颁发聘书。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(一)参与制定监理行业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; (二)参与重大工程技术方案与管理方案咨询; (三)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; (四)参与行业评优评先和业务竞赛活动; (五)参与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工艺和技术; (六)参与行业诚信自律管理; (七)承担协会和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。 第九条 其他要求 要求各会员单位按照推荐条件严格把关,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填写《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》,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聘用。
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
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利 (一)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; (二)按规定获取参加有关工作或活动的劳动报酬; (三)可自动申请退出专家委员会。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的义务 (一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; (二)无特殊理由,须服从协会选派安排; (三)向协会提供行业信息,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、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建议; (四)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。 第十二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,专家库专家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。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协会委托、交办的工作,尤其是起草监理行业相关政策法规,应严格执行保密、知识产权等规定。
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
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专家管理系统,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,专家因工作调动、职务变化等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,原推荐单位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。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用制,每届任期4年,随协会换届重新选聘,可连选连任。协会秘书处可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名单,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适当调整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,终止专家资格: (一)因身体问题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; (二)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工作的; (三)因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工作的。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取消专家资格: (一)受协会委托的评先评优、监理巡查等工作时,有徇私舞弊、收受他人财物或个人评审意见有失公平、公正的; (二)一年内2次不参加专家活动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; (三)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,被追究法律责任的。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总结研究和部署工作。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应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 (一)协会拨付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; (二)开展课题研究自筹的工作经费; (三)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。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管理 (一)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委员会经费收支的统一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; (二)专家委员会经费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,并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专家委员会(委员/专家)推荐表
东莞市建设监理协会 2022年12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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